(2017)川1621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高宗海申请执行胡辉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宗海,胡辉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517号申请执行人:高宗海,男,生于1988年8月14日,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胡辉财,男,生于1959年12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本院在执行高宗海与胡辉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胡辉财在银行只有极少量存款,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尹克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