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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执36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8-31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埠支行与杭州东朝汽配有限公司、范涵卫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埠支行,杭州东朝汽配有限公司,范涵卫,申屠立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4执366号之三申请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埠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负责人李翀,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杭州东朝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法定代表人范涵卫。被执行人:范涵卫,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被执行人:申屠立群,女,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桐庐县。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7)浙0104执366号执行裁定书之二,于2017年8月17日依法网拍被执行人范涵卫所有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街道星桥××公寓××单元××室的房产。2017年9月29日买受人邱建友(身份证号码:)在一拍以人民币3830000元成功竞得该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范涵卫所有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星桥紫桂公寓沐霞苑8幢1单元502室房产的查封。二、被执行人范涵卫所有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星桥紫桂公寓沐霞苑8幢1单元502室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邱建友(身份证号码:)所有。三、买受人邱建友(身份证号码:)应持本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及变更登记等手续,相关的过户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高 箭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俞梢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