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3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文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23刑初260号公诉机关东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文建,男,1963年2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东平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平县,现住。2017年8月1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东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泰东检公刑诉【2017】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文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来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文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29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王文建酒后驾驶鲁J×××××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东平县城区宿昌路与稻香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文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王文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文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肥公物鉴字(2014)356号物证检验报告,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身份信息、驾驶证、行驶证,证人刘某的证言,查获及讯问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王文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文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召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