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23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莱州市威兴建设有限公司与威海圣浩置业有限公司监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州市威兴建设有限公司,威海圣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23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威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文昌南路。法定代表人张绍波,董事长。被执行人威海圣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皂南台村为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姜圣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威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圣浩置业有限公司监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2017)鲁10民终83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存款中的***元(含利息***元),其中***元转付给申请执行人,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民终8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晓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