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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94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张少常、成都雅乐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少常,成都雅乐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民终94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少常,男,196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雅乐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梨花街**号*栋*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田永红,总经理。上诉人张少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雅乐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乐居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4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后,因被上诉人雅乐居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其送达开庭传票,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少常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雅乐居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少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雅乐居公司承担案涉房屋主卫重新做防水、装修的损失4185元,并赔偿因房屋主卫漏水给张少常造成的损失5000元。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主要表现在将开庭时间由上午变更为下午、开庭时存在法官未到庭而由书记员充当审判人员以及人民陪审员未到庭、未当庭宣判、于2016年9月21日开庭但于2016年12月2日才送达判决书等情况。2、在案涉装饰装修合同的履行中,雅乐居公司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偷工减料,造成房屋装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未尽保修义务,致使房屋主卫漏水影响楼下邻居、卧室飘窗及故障燃气热水器费用至今未得到解决,雅乐居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房屋主卫漏水系隐蔽工程漏水,应由雅乐居公司承担修复责任,无需进行质量认证;客观上,张少常也无法依合同约定向相关机构提出对案涉装修工程进行质量认证。4、双方约定案涉装修工程为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因此,不论是材料质量问题,还是装修质量问题,都应由雅乐居公司承担责任;一审中,如果法庭认为张少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装修存在质量问题,应当依法进行鉴定,而张少常在法院未作出一审判决前,不便对房屋主卫的漏水情况进行重新装修,但不能据此认定张少常没有证据证明所受实际损失。实际上,根据二审中张少常提交的重新做防水、装修的新证据,能够认定实际损失数额为4185元。同时,由于主卫漏水,不能正常使用,致使房屋在重新装修期间的租金降低,自2016年10月起至12月期间,每月租金减少300元,共计损失900元。5、案涉房屋主卫漏水给楼下邻居造成了损失,在一审期间,邻居已向张少常提出赔偿请求。由于张少常也是受害者,因此对邻居的损失不应先行承担支付责任,而是应由雅乐居公司承担因房屋主卫漏水给楼下邻居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综上,对一审法院判决雅乐居公司向张少常支付热水器购置费2998元的认定,张少常予以认可;同时,张少常决定放弃要求雅乐居公司承担卧室飘窗修缮费用及赔偿主卫漏水给楼下邻居造成的经济损失。雅乐居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张少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雅乐居公司承担张少常住房主卫重新做防水、重新装修费用4500元;二、雅乐居公司承担补偿张少常及房客因重新做防水、装修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元;三、雅乐居公司承担张少常住房主卫漏水给楼下住户造成的损失5000元;四、雅乐居公司承担张少常住房三间卧室飘窗修缮费用3500元;五、雅乐居公司支付张少常燃气热水器购置费2998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7月14日,张少常(甲方)与雅乐居公司(乙方)签订《室内装修合同》一份,约定由雅乐居公司装修张少常所有的××号房屋,田永红为雅乐居公司工程设计人,工程竣工期限为2014年8月30日,工程造价36900元。合同还约定按合同约定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乙方应在材料到施工现场前通知甲方,双方共同验收。工程质量标准为《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申请由成都市装饰协会对工程质量予以认证。并约定了认证费用的承担方式。工程自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之日起保修期为二年、验收合格签字后,填写工程保修单。合同对违约责任的约定为: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的约定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合同还对其他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田永红向张少常出具了装修清单一份,其中载明热水器为12升,方太品牌。2014年10月20日,田永红向张少常出具单据一份,载明:××号业主张少常家装修尾款已全部结清,如以后有装修质量问题,接到张少常通知,田永红保证及时处理。另查明,因雅乐居公司安装的热水器并非方太热水器正品,张少常进行了更换,并支付了2998元。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采信了如下证据:《室内装修合同》、田永红出具的单据两张、照片、收据、庭审笔录以及张少常的陈述。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少常要求雅乐居公司赔偿张少常各项损失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针对该争议焦点评析如下:关于重新装修费4500元、因重新装修产生的其他损失5000元、因住房漏水给楼下住户造成的损失5000元、飘窗修缮费3500元。张少常主张雅乐居公司应支付其以上四项费用18000元。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张少常主张装修有质量问题及应赔偿相应损失,应就雅乐居公司有装修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行为、损失的认定及雅乐居公司的违约行为与张少常的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提供证据予以佐证。综合本案张少常所举证据,张少常仅能证明雅乐居公司安装的热水器不是合同约定热水器,但并未依据合同约定向相关机构对装修工程进行质量认证,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雅乐居公司有装修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行为。同时,张少常亦在庭审中明确上述损失均为询问后的自行估算金额,即张少常对其损失的认定亦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确定。据此,张少常上述主张缺乏证据佐证,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热水器安装费2998元。张少常主张雅乐居公司应支付其更换热水器费用2998元。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和雅乐居公司出具的清单,雅乐居公司应向张少常提供并安装方太品牌热水器,但雅乐居公司安装的热水器其外观和价格等均与正品方太热水器存在明显差距,显然不符合合同约定。张少常在要求雅乐居公司更换无果后自行拆除安装并无不当。张少常主张雅乐居公司支付其相关费用2998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雅乐居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相应法律后果由其承担。综上所述,张少常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其余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雅乐居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少常支付2998元;二、驳回张少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诉讼费250元,由张少常承担200元,由雅乐居公司承担50元。雅乐居公司应承担部分已由张少常垫付,雅乐居公司应在履行上述判决主文义务时一并支付。二审中,张少常提交以下新证据:1、雅乐居公司就案涉房屋装修所做预算清单,拟证明:田永红代表雅乐居公司就房屋装修做出预算、签订装修合同并出具承诺书,房屋装修的质量问题应由田永红承担连带责任;同时预算清单也载明了厨卫防水的价格;2、拍摄于2016年12月的房屋主卫漏水照片,拟证明:漏水现象持续存在,造成楼下邻居房屋主卫吊顶锈蚀、天花板返碱等;3、张少常与案外人王健于2016年10月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拟证明:案涉房屋仍在对外出租;4、张少常与案外人王健于2016年10月9日签订的《房屋调整协议》,拟证明:因主卫漏水被迫暂停使用,案涉房屋的租金在2016年10月至12月期间每月降低300元,张少常由此共计损失房租金900元;5、张少常与案外人钟炳祥于2016年12月10日签订的《室内主卫装修合同》,拟证明:张少常已另行委托他人对房屋主卫的防水进行重新装修;6、房屋重新装修现场照片一张,拟证明:雅乐居公司使用的伪劣产品主卫淋浴器已损坏,需要修理或更换;7、房屋重新装修现场照片两张,拟证明:由于大便器防水未做好,导致主卫漏水,雅乐居公司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8、2016年12月14日的《收据》,拟证明:房屋主卫更换淋浴器水龙头支付185元;9、案外人钟炳祥于2016年12月25日出具的《收条》,拟证明:张少常为案涉房屋主卫地面隐蔽部位漏水重新装修支出4000元;10、案外人何敬凤于2016年12月10日出具的《收条》,拟证明:案涉房屋重新做防水、装修时张少常雇请人员看护现场,由此向何敬凤支付4100元劳务费;11、《企业信息查询通知单》,拟证明:雅乐居公司目前登记状态为存活。经审查,张少常提交的上述证据均有原件,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关联性及证明力在其后予以阐述。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余案件事实及采信的证据与一审一致,对此,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张少常对其主张的重做防水装修费用4185元及经济损失5000元的构成明确如下:4185元=更换淋浴器水龙头(185元)+主卫漏水重新装修而支付案外人钟炳祥的装修费(4000元);5000元=主卫漏水修复前租金损失(900元)+主卫重做防水、装修期间雇人看护住房而支付案外人何敬凤的劳务费(4100元)。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两个,现评判如下:一、张少常要求雅乐居公司承担案涉房屋主卫重做防水、装修费用4185元的主张能否成立。本院认为,一审中,张少常提交了若干案涉房屋现场的照片,结合其于2016年3月6日向名为“装修田师傅”发出的关于“昨天接交大犀浦校区物管电话,××号主卫漏水到楼下××号,请及时与我联系,并进行处理”的短信息内容,以及其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2,能够证明房屋主卫于2016年3月起即存在漏水的客观事实。对此,因雅乐居公司承包的案涉装修工程包含卫生间防水,且双方约定保修期为工程验收合格后两年,故,雅乐居公司应对保修期内其施工部分出现的质量问题承担保修责任。而庭审已查明,雅乐居公司对张少常提出的整改、修复要求未作出回应,怠于履行其保修义务,在此情况下,张少常另行找案外人对房屋主卫漏水部分重新做防水、装修,并无不当。根据二审中张少常提交的其与案外人钟炳祥签订的《室内主卫装修合同》及钟炳祥出具的《收条》,能够证明张少常为修复主卫漏水问题实际支出4000元的事实,该装修费属于张少常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所受损失,应当由雅乐居公司承担。关于更换淋浴器水龙头的185元。本院认为,水龙头在使用时出现喷水现象,与案涉房屋主卫漏水之间并不具有因果关系,张少常亦未举证证明喷水现象系由于水龙头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所致,且在案涉房屋装修完成交付使用后近两年的时间,张少常才主张水龙头的质量问题,不能排除系因使用原因导致,故张少常要求雅乐居公司承担更换水龙头的费用,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张少常要求雅乐居公司赔偿因重做防水、装修造成的损失5000元的主张能否成立。本院认为,雅乐居公司承包的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由此给张少常造成的损失。二审中,根据张少常与案外人王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租调整协议》,能够证明在张少常将案涉房屋对外出租期间,因主卫漏水影响了楼下邻居,张少常与承租人王健协商,在主卫漏水处理完毕前,承租人暂停使用主卫,并由此将每月租金由1500元调整为1200元,直至房屋恢复正常使用时止。故,张少常在本案中主张自2016年10月至12月期间共计三个月的租金减少损失900元,属于其因主卫漏水问题所受的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张少常向案外人何敬凤支付的劳务费4100元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一审中张少常提交的书面起诉状,其主张的因主卫重新做防水、装修所造成的损失5000元,系由旅馆费、务工费、交通费、房客补偿费构成,但对此并未提交任何证据,并在一审庭审中陈述该项金额是估算的。二审中,张少常主张该5000元的损失由房租900元及劳务费4100元构成,除房租900元与房客补偿费能够对应外,其向案外人何敬凤支付的劳务费在一审中并未提出主张,故,依法不属于本案二审的审理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处理。综上,张少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4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4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成都雅乐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少常赔偿损失4900元;四、驳回张少常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张少常负担130元,由成都雅乐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由上诉人张少常负担130元,由成都雅乐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唐云国审判员  赵 锋审判员  龚 耘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梅芳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