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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执9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向方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方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1执9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天仙桥北路**号。法定代表人:王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向方建,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郫县。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向方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05民初12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向方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方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违约金5237240.74元,并负担执行费53586元。。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的车辆予以查封,现处置变现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时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金维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