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11执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淮安市清浦区汇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淮安鑫龙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章伟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市清浦区汇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淮安鑫龙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章伟,吕清,淮安市美联家具有限公司,江苏景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淮安恒大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11执1648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清浦区汇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华德力运河城逸翠园5幢4-5号。法定代表人张家文,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淮安鑫龙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壹区A幢118-06室。法定代表人章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章伟,男,汉族,1964年4月4日出生,职业不详,住淮安市清河区。被执行人吕清,女,汉族,1973年11月16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址。被执行人淮安市美联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东路49号(丹桂苑综合楼营业房)102-1室。法定代表人邓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景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淮海北路113号二区17幢502室。法定代表人杨永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淮安恒大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泽县高良涧高新科技产业园。法定代表人陈翠娥,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淮安市清浦区汇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淮安鑫龙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章伟、吕清、淮安市美联家具有限公司、江苏景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淮安恒大包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到被执行人江苏景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5.26万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811执1648号案件的执行。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薛同忠审 判 员 万 军代理审判员 程冲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任光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