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民初20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18
案件名称
冯怀俊与陈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怀俊,陈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1民初2017号原告:冯怀俊,女,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被告:陈素华,女,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原告冯怀俊与被告陈素华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冯怀俊于2017年10月9日以双方欲庭外协商还款事宜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冯怀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怀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冯怀俊负担。审 判 员 梁毅挺法官助理 陈威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汪秋婷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