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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26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吕福星与被告苏仕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福星,苏仕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2689号原告:吕福星,男,195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安县白牙市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广度,男,195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安县白牙市镇,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苏仕然,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吕福星与被告苏仕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自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福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10050元,由原告吕福星承担。审 判 长  王国华人民陪审员  祝君毅人民陪审员  彭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唐惠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