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26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吕福星与被告苏仕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福星,苏仕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2689号原告:吕福星,男,195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安县白牙市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广度,男,195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安县白牙市镇,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苏仕然,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吕福星与被告苏仕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自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福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10050元,由原告吕福星承担。审 判 长 王国华人民陪审员 祝君毅人民陪审员 彭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唐惠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