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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民初14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安庆市中庆玻璃有限公司与上海德银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中庆玻璃有限公司,上海德银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1407号之二原告:安庆市中庆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大观经济开发区集贤工业园院内2号厂房。法定代表人:陈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东,安庆市迎江区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上海德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民东村1155号2幢101室。法定代表人:姜纪荣。原告安庆市中庆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德银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安庆市中庆玻璃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中庆玻璃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中庆玻璃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90元,减半收取计1345元,保全费1120,合计2465元,由原告安庆市中庆玻璃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利平审 判 员  胡 艳人民陪审员  江生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江 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