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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3民初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让贤与惠建锋、陕西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让贤,惠建锋,陕西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3民初1322号原告:王让贤,男,汉族,农民,住岐山县益店镇益合村*组***号。委托代理人王少锋,男,陕西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建锋,男,汉族,农民,住岐山县枣林镇范家塬村范家塬组**号。被告:陕西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岐山县枣林镇枣林街。法定代表人李芳鱼,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朝晖,男,该公司经营部经理。原告王让贤与被告惠建峰、陕西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让贤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少锋,被告惠建锋、被告陕西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郭朝晖,证人刘海潮、杨永福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王让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160000元及逾期利息15000元;2、被告给付原告增加工程的劳务款11820元;3、被告给付原告代其工地引水费6000元、平整场地费6000元;4、被告给付原告因施工代为垫付的房屋租赁费5600元,及因施工代为垫付的吊车费用19500元;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被告惠建锋挂靠被告陕西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西安市蓝田县金山镇北里村移民搬迁工程。原告从被告惠建锋处分包了该工程的土建工程。2015年10月原告按被告要求完成了施工,被告验收后于同年12月13日进行了结算。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下欠工程款及其他款项一直未,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不动产所在地在西安市蓝田县金山镇北里村,不在本院的辖区以内。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原告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让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76元,退回原告王让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红波审 判 员  XX波人民陪审员  候剑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雒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