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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终字13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1353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连云港供电公司与周云楼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云楼,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连云港供电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终字13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云楼。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连云港供电公司。负责人:李来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建安、赵霞波,该公司职工。上诉人周云楼与被上诉人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连云港供电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6民初6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6民初68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云楼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本院退回。审 判 长  童 衡代理审判���朱培培代理审判员  陈其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韩振亚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