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06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黄煜、秦建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煜,秦建贞,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6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黄煜,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被执行人秦建贞��女,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被执行人黎强,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本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民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秦建贞、黎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义务。在执行中,经多次执行,因被执行人秦建贞、黎强目前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下落不明而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煜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龙民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秦建贞、黎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黄煜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甘 宇人民陪审员 何少飞人民陪审员 纪承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钟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