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7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吉林省华展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舒兰市卓源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郑洪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华展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舒兰市卓源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郑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71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华展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富锋镇育民路*号。法定代表人万凯,总经理被执行人舒兰市卓源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舒兰市西河镇溪口村三社。法定代表人郑洪亮,经理。被执行人郑洪亮,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西河镇。关于申请执行人华展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舒兰市卓源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郑洪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7)吉0104民初5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被告舒兰市卓源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郑洪亮尚欠原告吉林花展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饲料本金448,000.00元,被告舒兰市卓源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郑洪亮于2017年3月31日前给付100,00.00元;于2017年4月30日前给付100,000.00元;余款248,000.00元,自2017年5月起,每月给付50,000.00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给付完毕;二、被告舒兰市卓源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郑洪亮于2017年9月3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吉林华展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损失20,000.00元;三、如被告舒兰市卓源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郑洪亮未按上述款项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自应付款之日起,以应付款金额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2倍给付违约金;四、上述款项由被告舒兰市卓源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郑洪亮承担连带责任。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虽有房屋、车辆,但无法处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已对被执行人舒兰市卓源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郑洪亮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另因被执行人舒兰市卓源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郑洪亮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吉0104民初5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郭俊立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