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24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林树臣与侯申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树臣,侯申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2401号原告:林树臣,男,196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明水县。被告:侯申河,男,197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原告林树臣与被告侯申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林树臣于2017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树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树臣撤诉。案件受理费313.00元,减半收取计15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