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281民初24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林树臣与侯申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树臣,侯申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2401号原告:林树臣,男,196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明水县。被告:侯申河,男,197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原告林树臣与被告侯申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林树臣于2017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树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树臣撤诉。案件受理费313.00元,减半收取计15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