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3执11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广西润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卢鹏飞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润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卢鹏飞,广西新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11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西润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火炬一支路11号富达花园2栋1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3。法定代表人:郭建民。被执行人卢鹏飞,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武鸣区。被执行人广西新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2618号。法定代表人:黄洪。广西润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卢鹏飞、广西新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2016)桂0103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卢鹏飞、广西新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润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卢鹏飞、广西新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履行前述判决书确定义务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99号第一大道•尚城街区R2号楼2001号房,暂不具备处置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卢鹏飞、广西新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卢鹏飞、广西新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卢鹏飞、广西新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广西润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卢鹏飞、广西新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广西润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会审判员 刘 斌审判员 袁小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