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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执恢2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都支行与江苏丰强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瑞玮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都支行,江苏丰强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瑞玮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大丰港石化园管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大丰丰文集团有限公司,张少林,冯国珍,张红霞,陈标,唐孝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恢21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都支行,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世纪大道88号。负责人:洪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苏丰强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方强镇长坍村。法定代表人:张红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中瑞玮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港经济开发区海融广场西侧海晶创投中心。法定代表人:张少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大丰港石化园管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港经济开发区海融广场4号楼106室。法定代表人:张少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大丰丰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方强街31号。法定代表人:张少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少林,男,1966年3月4日生,汉族,住盐城市。被执行人:冯国珍,女,1967年8月19日生,汉族,住盐城市。被执行人:张红霞,女,1971年1月23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陈标,男,1970年1月2日生,汉族,住盐城市。被执行人:唐孝芳,女,1972年8月12日生,汉族,住盐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都支行(以下简称昆山农商行盐都支行)与执行被执行人江苏丰强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瑞玮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大丰港石化园管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大丰丰文集团有限公司、张少林、冯国珍、张红霞、陈标、唐孝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昆山农商行盐都支行于2017年8月16日与被执行人张红霞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放弃被执行人张红霞应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并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放弃对被执行人张红霞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盐执字第0003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张红霞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殿明审判员  郑 斌审判员  刘传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