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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民督1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尚国辉对解龙春申请支付令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尚国辉,解龙春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322民督140号申请人:尚国辉,男,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申请人:解龙春,男,31,汉族,农民,住梨树县。申请人尚国辉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被申请人解春龙于2016年11月29日从申请人处赊欠种子款990元并出具欠据。后于2016年1月19日从申请人处赊欠化肥款3000元并约定月利息1分并出具欠据。于2016年2月26日从申请人处赊欠625元化肥款并出具欠据。申请人多次催要未果,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偿还种子化肥共计581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解龙春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尚国辉欠款4615.00元本金及1200.00元利息,共计5815.00元。案件申请费50元由被申请人李超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关继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尚耕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