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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5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吴礼根、李金英等与吴海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礼根,李金英,吴海根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5民初1066号原告吴礼根,男,1967年5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永丰县人,高中文化,务农,住永丰县。原告李金英,女,1971年10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永丰县人,文盲,务农,住永丰县。委托代理人姚杰,永丰县金久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吴海根,男,1957年5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永丰县人,文盲,务农,住永丰县,联系。委托代理人吴承富,男,1952年12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永丰县人,住永丰县,一般代理。原告吴礼根、李金英诉被告吴海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原告吴礼根、李金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海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礼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礼根、李金英撤回对被告吴海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伟圣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