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7民特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伟生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伟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7民特27号申请人:王伟生,女,194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武钢一小退休职工。申请人王伟生申请宣告公民杜志良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伟生称:2007年5月,经武钢一医院、武汉同济医院确诊杜志良为前列腺癌晚期。2008年8月21日凌晨杜志良离家出走,并留下遗书说癌症晚期病痛折磨和治疗过程太痛苦,而且没有任何治愈可能,所以决定从长江里离开这个世界。申请人王伟生经过多方寻找,至今未有消息。现申请宣告杜志良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杜志良,男,194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人,原武钢一炼钢厂退休职工,失踪前户籍地武汉市青山区钢花村116街坊136门8号,失踪前住武汉市江岸区滨江苑二期3栋4单元1102号,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王伟生的丈夫。杜志良于2008年8月21日凌晨离家出走,音讯全无,虽经申请人和其他亲属多方查寻,但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王伟生申请宣告杜志良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杜志良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1年,现已届满,杜志良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杜志良于2008年8月21日凌晨离家出走至今八年以上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及其亲属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王伟生作为杜志良的妻子,申请宣告杜志良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杜志良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彭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苏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