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8民初42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董贺存与李超、邵迎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贺存,李超,邵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8民初4227号之三申请人:董贺存,男,195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被申请人:李超,男,199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廊坊市。被申请人:邵迎春,女,199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廊坊市。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2017)冀0208民初422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现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超、邵迎春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王军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张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