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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崔丙斋、李宝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丙斋,李宝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114号申请执行人崔丙斋,男,1981年4月5日出生,住无棣县。被执行人李宝链,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丙斋与被执行人李宝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已履行0元。现因被执行人李宝链下落不明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3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金亮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