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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5执恢1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简章贵与杨志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章贵,杨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恢129号申请执行人简章贵,男,生于1975年4月7日,住宜宾县。被执行人杨志伟,男,生于1975年7月11日,住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1)宜高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借款7211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杨志伟银行存款721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淑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 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