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刘常达与李汉来、关振羊、付翠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常达,李汉来,关振羊,付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1执596号申请执行人:刘常达,男,25岁。被执行人:李汉来(曾用名李运来),男,48岁。被执行人:关振羊,男,54岁。被执行人:付翠华,女,42岁。申请执行人刘常达与被执行人李汉来、关振羊、付翠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吉0281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被告李汉来、关振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给付原告刘常达欠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息2分计算,自2016年1月22日起算至本金实际还清时止)。被告付翠华对上述债务与被告李汉来、关振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1390元,由被告李汉来、关振羊共同负担,被告付翠华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常达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汉来、关振羊、付翠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40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汉来、关振羊、付翠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本院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李汉来、关振羊、付翠花名下暂无足额存款信息,本案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的账户。本院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李汉来、付翠华名下暂无车辆登记信息,关振羊名下有解放牌汽车一辆,车牌号码:吉B881**。三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产信息。本案已将三名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查明,关振羊在本院还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均未执行完毕。因被执行人李汉来、关振羊、付翠花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期限已临近届满,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李汉来、关振羊、付翠花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初艳忠审判员 李 猛审判员 郑佳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鲍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