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民辖终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唐勇、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勇,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民辖终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勇,男,汉族,1969年1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治国,男,汉族,1960年6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广南路108号(长兴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陈世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宁世,系广东诚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勇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17)粤0904民初22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唐勇上诉称:本案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不是一般劳动争议,电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由事故发生地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电白区人民法院(2017)粤0904民初225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或者上诉人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场雁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对此不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与原审被告唐勇没有劳动关系及不予支付基于此关系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用人单位所在地在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故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唐勇上诉称本案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唐勇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华伦审判员 吕 强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谭宇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