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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24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许宝友、卢秉财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宝友,卢秉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2466号申请执行人许宝友,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卢秉财,男,194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许宝友与被执行人卢秉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340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卢秉财支付许宝友海区补偿款16,0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如数交付所欠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340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40元,由被执行人卢秉财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毕国芬审判员  姜宝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