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39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林春晓与王大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春晓,王大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3964号原告:林春晓,男,汉族,1985年7月10日生,现住松原市。被告:王大力,男,汉族,1981年12月30日生,现住宁江区.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无法送达,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联系方式,致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春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于占玖人民陪审员 李 范人民陪审员 王玉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宋庆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