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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39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林春晓与王大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春晓,王大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3964号原告:林春晓,男,汉族,1985年7月10日生,现住松原市。被告:王大力,男,汉族,1981年12月30日生,现住宁江区.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无法送达,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联系方式,致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春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于占玖人民陪审员  李 范人民陪审员  王玉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宋庆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