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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执6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钟备建、陈雪兰、自贡市中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钟备建,陈雪兰,自贡市中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2执6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张剑刚,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钟备建,男,汉族,1966年10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陈雪兰,女,汉族,1971年4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自贡市中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钟备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川0302民初5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执行中查明,钟备建、陈雪兰在自贡市中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别享有XXX万元、XXX万元的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钟备建在自贡市中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别享有XXX万元的股权,期限为三年。二、冻结期被执行人陈雪兰在自贡市中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别享有XXX万元的股权,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龚良忠法官助理 胡仕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温罗娟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川0302执699号之一自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申请人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钟备建、陈雪兰、自贡市中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川0302执69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冻结被执行人钟备建在自贡市中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别享有951.9万元的股权,期限为三年。二、冻结期被执行人陈雪兰在自贡市中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别享有50.1万元的股权,期限为三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附:(2017)川0302执69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