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民初50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林春色与陈连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春色,陈连基,黄树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5074号原告:林春色,女,199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林,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连基,男,199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少杰,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黄树红,女,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原告林春色与被告陈连基、第三人黄树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林春色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春色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春色负担。审判员 邱 烨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盛鑫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