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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刑更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柏峰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柏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刑更35号罪犯柏峰,男,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黄石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10月8日作出(2010)黄刑初字第00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柏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9年9月8日起至2019年9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7月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15年12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变更至2017年12月7日止。执行机关黄石监狱于2017年9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黄石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柏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获监狱2次表扬、2次记功、1次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及具体事实材料、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柏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的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柏峰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 军审判员 童 威审判员 曹晓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万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