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01执3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宋文财与被执行人黔南州万丰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黔南州万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01执3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长龙乡朝阳村9组126号。委托代理人:伍某,系贵州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系贵州契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黔南州万丰实业有限公司,所住地都匀经济开发区大坪镇(东冲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黔南州万丰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裁定提取被执行人在都匀市经济开发区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应收款4233890元,但都匀市经济开发区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一直以相应工程尚未审计为由,拒绝向本院执行款账户汇入相应款项。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通过都匀市经济开发区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包的相应工程尚未通过验收审计,该公司拖欠被执行人的工程款数额尚不能确定为由,于2017年9月30日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宋文财撤回对(2017)黔2701民初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二、终结(2017)黔2701执3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元正审判员 秦晓峰审判员 石 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