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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特6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祝招娣与赵关龙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祝招娣,赵关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特698号申请人:祝招娣,女,193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申请人:赵关龙,男,193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申请人祝招娣申请认定赵关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申请人祝招娣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申请人祝招娣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祝招娣撤诉。审判员  顾佳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