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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17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与刘兰兰、威海市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刘兰兰,威海市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7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住威海市环翠区海滨北路。负责人李晓明,行长。被执行人刘兰兰,女,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经济技术开发区崖东头居委会。被执行人威海市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苘山镇中韩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6)鲁1002民初32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元及利息。在本案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于2017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4、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威海市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苘山镇和顺花园北区*号***室房产,但因威海市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在进行破产清算,上述房产是否作为破产财产,尚无定论,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刘兰兰名下无其他财产,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002民初3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慧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