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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81民初4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方光明与童来富、汪小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光明,童来富,汪小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81民初490号之一原告:方光明,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被告:童来富,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被告:汪小娥,女,1967年9月20日出生,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光明与被告童来富、汪小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光明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光明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方光明负担。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苏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