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28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XX伙与被申请人宣城盛宇房地产有限公司、浙江恒阳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伙,宣城盛宇房地产有限公司,浙江恒阳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832号之二申请人:XX伙,男,1970年1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申请人:宣城盛宇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城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754870782H。法定代表人:徐丁标,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浙江恒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79352607P。法定代表人:徐家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XX伙与被申请人宣城盛宇房地产有限公司、浙江恒阳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依XX伙的申请���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皖1802民初2832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宣城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某某小区34幢601室、602室、35幢606室房屋。因XX伙已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故其申请本院采取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宣城盛宇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某某小区34幢601室、602室、35幢606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张娟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