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41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医院与李桂芝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医院,李桂芝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41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九台区人民医院,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福星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张雁峰,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锋,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云峰,吉林常春(九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桂芝,住长春市九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系李桂芝女儿),住长春市九台区。上诉人长春市九台区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李桂芝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16)吉0113民初2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16)吉0113民初279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930元,退还上诉人长春市九台区人民医院。审 判 长 单艳芳代理审判员 王君伟代理审判员 孙 蕾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