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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民初56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裘金桃与祝胜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金桃,祝胜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3民初5609号原告:裘金桃,女,194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告:祝胜楠,男,199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原告裘金桃与被告祝胜楠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裘金桃以原、被告拟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裘金桃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裘金桃负担。审 判 员  洪 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可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