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执恢9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被执行人封国英、陈兴国、戴雪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民事通知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0603执恢907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柯商初字第02286号民事判决书,2017年10月09日恢复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被执行人封国英、陈兴国、戴雪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恢复执行中,已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兴国执行款2704301元,诉讼费26191元、执行费47139元+评估费16369元,对本案件该部分标的恢复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