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02执138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黄刚、江文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刚,江文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138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黄刚,男,1979年3月4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江文峰,男,1970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02民初3168号民事判决书及(2017)赣0102执138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10月1日依法在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江文峰名下位于外滩公馆地下停车场编号A-790号停车位使用权,买受人刘友红(身份证号:)于2017年10月2日以137000元价格成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南昌市外滩公馆地下停车场编号A-790号停车位使用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刘友红(身份证号:)所有。该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刘友红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刘友红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到物业部门办理相关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美秀审判员  程伟明审判员  朱金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魏 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