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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先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盈昌集团有限公司,李先富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初609号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法定代表人:李岳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优飞,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树鹏,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先富。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先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本院在审理中,盈昌集团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2017年10月9日,盈昌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李先富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盈昌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松代理审判员  张加磊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胡明明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