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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3民初19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发展公司与王晓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发展公司,王晓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3民初1930号原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发展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崇智胡同46号。法定代表人:任喜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敏、王晓龙,系该公司职员。被告:王晓辉,男,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发展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以被告王晓辉已缴纳物业费、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发展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为230元,由原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发展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松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