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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91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姚如亮和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如亮,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91民初1331号原告姚如亮。被告: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仕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姚如亮与被告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姚如亮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如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如亮撤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87元,由姚如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莉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陶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