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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1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礼闫信用社与荆运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礼闫信用社,荆运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1032号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礼闫信用社,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齐礼闫中街100号。负责人:白皓,主任。被告:荆运祥,男,53岁,汉族,住郑州市。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礼闫信用社与被告荆运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礼闫信用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礼闫信用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希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