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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2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龙太平与阳权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太平,阳权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2执644号申请执行人龙太平,男,194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阳权求,男,1961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太平与被执行人阳权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作出的(2016)湘1382民初234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1、限被执人阳权求偿还申请执行人龙太平借款97468元及利息29240.4元,合计126708.4元(利息已从2015年1月25日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16年9月24日,2016年9月25日至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由被执行人阳权求仍按本97468元和月利率1.5%计算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龙太平);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被执行人阳权求负担;4、负担申请执行费1842.63元。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因被执行人仅在涟源市伏口镇洄水湾洄水石灰石厂严重亏损,被执行人又无可供该案执行的其余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龙太平与被执行人阳权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李洪毅审判员  严楚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谢映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