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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执恢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杜小兰与柳河金年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小兰,柳河金年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4执恢78号申请执行人杜小兰,女,1968年2月1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君子兰家园。被执行人柳河金年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焕文,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杜小兰与被执行人柳河金年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柳河金年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2015)柳民中初字第8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44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柳河金年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责令其五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逾期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柳河金年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决定对其采取拘留、罚款措施。本院依法决定对其采取拘留、罚款措施。经本院向银行、车辆、房产、土地、证券等部门查询及本院依法采取其他调查措施及申请执行人提供,发现被执行人所有十二套商业用房,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进行了查封、扣押,并责令被执行人柳河金年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义务,逾期亦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已流拍,由申请执行人杜小兰接收抵债,尚有部分债权未清偿。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杜小兰发现被执行人柳河金年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克军执行员  王双海执行员  王玉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韩 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