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民初47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程炯与梁小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炯,梁小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4765号原告:程炯,男,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梁小祥,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现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炯与被告梁小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原告又不愿意公告送达,应当认定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为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 啸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