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执7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彭光辉与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光辉,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707号申请执行人彭光辉。被执行人李强。本院在执行彭光辉与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充分协商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李强一次性付给彭光辉赔偿金人民币100000元整,给付时间为2017年10月9日;二、彭光辉对下余款24000元表示放弃;三、如李强不按时给付按原调解书确定的数额执行。故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7执707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建民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其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