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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执7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彭光辉与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光辉,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707号申请执行人彭光辉。被执行人李强。本院在执行彭光辉与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充分协商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李强一次性付给彭光辉赔偿金人民币100000元整,给付时间为2017年10月9日;二、彭光辉对下余款24000元表示放弃;三、如李强不按时给付按原调解书确定的数额执行。故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7执707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建民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其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