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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执37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杜万元等权属、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万元,杜鹏,张桂芝,王春兰,肖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2执3782号申请执行人杜万元。申请执行人杜鹏。申请执行人张桂芝。申请执行人王春兰。被执行人肖伟。本院在执行杜万元、杜鹏、张桂芝、王春兰与肖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此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宝泉审判员  陈红彦审判员  邵玉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