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执37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杜万元等权属、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万元,杜鹏,张桂芝,王春兰,肖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2执3782号申请执行人杜万元。申请执行人杜鹏。申请执行人张桂芝。申请执行人王春兰。被执行人肖伟。本院在执行杜万元、杜鹏、张桂芝、王春兰与肖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此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宝泉审判员 陈红彦审判员 邵玉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