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2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洪洁、朱洪亮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洁,朱洪亮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02刑初908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洪洁,男,1987年11月17日出生于浙江省金华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家住金华市金东区澧浦镇下埠头村中胜路**号,现住金华市婺城区。因本案于2017年6月1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辩护人徐旻,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朱洪亮,男,1994年6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金华市,汉族,大专文化,农民,家住金华市金东区。因本案于2017年7月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7〕9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洁、朱洪亮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洁、朱洪亮、辩护人徐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8月,被告人朱洪亮、洪洁在金华市金东区秀水山庄、金东区澧浦镇附近果园内开设赌场,抽头获利人民币约1万余元;被告人洪洁在金华市婺城区安地镇池塘边赌场内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人民币16万余元。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洪洁、朱洪亮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洪洁、朱洪亮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徐旻提出,被告人洪洁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请求法庭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8月,被告人朱洪亮、洪洁等为获取非法利益,在金华市金东区秀水山庄、金东区澧浦镇附近果园内组织开设赌场,以“白心宝”的方式赌博,从中抽头获利约人民币1万元。另外,被告人洪洁与郭某、邢某(均另案处理)和开设赌场者一起在金华市婺城区安地镇池塘边赌场内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计人民币16万余元。审理中,被告人朱洪亮,洪洁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上述事实,有证人朱某1、章某、陈某1、胡某、方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扣押笔录,接警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被告人洪洁、朱洪亮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洁、朱洪亮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洪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朱洪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赖樟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王 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