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执7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佳强与张毕忠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佳强,张毕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760号申请执行人:陈佳强,男,199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张毕忠,男,198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执行陈佳强与张毕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7)川1521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和艮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 辑 来自: